最新餐饮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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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餐饮业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餐饮业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二、证照管理

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证照。证照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未取得相应证照,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证照应当悬挂或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

三、食材管理

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食材管理规定。食材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确保安全、卫生、营养。严禁使用过期、变质、有害健康的食材。食材的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应当建立严格的记录制度,确保可追溯。

四、场所卫生

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必须保持经营场所的清洁卫生。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有完善的卫生设施和制度。餐具、饮具应当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无污渍、无异味。严禁在经营场所内从事与餐饮业无关的活动。

五、从业人员

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必须有合格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素质。严禁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人员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六、安全操作

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定。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安全。严禁超负荷运转、违规操作等行为。经营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七、卫生检验

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必须接受卫生检验。卫生检验包括对食材、餐具、饮具等的抽检和现场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整改并重新检验。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依法吊销证照或者停业整顿。

八、投诉处理

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必须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投诉,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认真对待,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九、法律责任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未取得证照或者证照失效仍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管。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本管理办法相应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