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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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加强厨余垃圾的管理,保障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促进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厨余垃圾的分类、收集、处理、利用等环节。

二、垃圾分类与收集

1. 厨余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标准进行分类,分为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类。易腐垃圾包括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瓜皮果核、农作物垃圾等;其他垃圾包括不宜归为易腐垃圾的其他生活垃圾。

2. 厨余垃圾应当实行定时、定点收集,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应当标明相应垃圾种类,并配备分类投放指引。

3.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投放厨余垃圾,不得混投、乱投。

三、垃圾处理与利用

1. 厨余垃圾应当按照分类进行相应的处理。易腐垃圾应当进行堆肥、生物发酵等资源化利用;其他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2. 厨余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接收和处理厨余垃圾,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 厨余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等进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四、责任与监管

1.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厨余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 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垃圾分类与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

3.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宣传教育与社会参与

1. 政府和媒体应当加强厨余垃圾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认识和意识。

2.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社区等社会力量参与厨余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3. 学校应当开展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环保意识。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或者正在运行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改造或者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