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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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厨余垃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厨余垃圾是指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食物,包括食品加工和饮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本市市区范围内厨余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厨余垃圾分类

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分类投放厨余垃圾。厨余垃圾应当通过专用收集容器进行收集,并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不得将非厨余垃圾混入厨余垃圾中投放。

三、处理与回收

厨余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四、监督管理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厨余垃圾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应当加强对厨余垃圾处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环境意识和垃圾分类意识。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