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厨余垃圾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垃圾分类与收集
1. 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分类投放,不得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2. 厨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3. 厨余垃圾的收集容器应当标明厨余垃圾的种类,并保持整洁、完好。
4.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颜色和标识对厨余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5. 鼓励有条件的居民小区安装厨余垃圾处理装置,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处理。
三、厨余垃圾处理
1. 厨余垃圾应当由专门的垃圾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者掩埋。
2. 厨余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加强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管理。
3. 厨余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台账,记录厨余垃圾的种类、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并按照规定报送。
4. 厨余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厨余垃圾处理设施。
四、相关责任与义务
1. 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垃圾分类与投放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将厨余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或者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对厨余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
3.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在就餐场所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对厨余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
4.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厨余垃圾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五、监督与处罚
1.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对厨余垃圾进行分类投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2.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厨余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或者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3.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者掩埋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4.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5.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