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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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加强厨余垃圾的管理,保障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促进垃圾分类与资源回收利用。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厨余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利用等环节的管理。

二、垃圾分类与收集

1. 厨余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包括食品类、餐饮类、日常生活类等。

2. 厨余垃圾应当采取定时、定点收集方式,做到日产日清。

3. 厨余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容器或者包装物进行收集,防止污染环境。

三、垃圾处理与利用

1. 厨余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转运和处置,不得私自倾倒或者排放。

2. 厨余垃圾应当采用生化处理、堆肥、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者填埋。

3. 厨余垃圾的利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和加工等领域。

四、相关责任与义务

1. 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物业服务企业、环卫部门等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厨余垃圾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监督与处罚

1.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或者私自倾倒、排放垃圾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使用密闭容器或者包装物进行收集或者未按照规定转运和处置厨余垃圾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厨余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 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改造或者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