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实施时间
一、总则
为了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二、责任主体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履行食品召回义务。
三、召回实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启动召回程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不安全食品的影响,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四、监督与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召回的监督,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启动召回程序,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五、附则
本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