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流程及时限

食品召回流程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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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流程及时限

一、召回流程概述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风险,并向消费者公开处理情况,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食品安全的一种预防性安全保障制度。

食品召回分为两种类型:

1. 自愿召回。食品生产者自行发起,根据其对产品的了解和自我评估,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向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 责令召回。市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生产者生产的不安全食品存在危害风险时,可以责令其召回不安全食品。

二、召回时限规定

1. 初期召回。自确认存在安全隐患之日起,食品生产者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召回工作,通知相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并在12小时内向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 扩大召回。当发现召回的食品未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当在48小时内向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更严格的措施,如更换包装、重新标识或者修订消费说明等。

3. 全面召回。在特殊情况下,如安全隐患巨大或存在大量不安全食品时,应当在72小时内向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全面停止生产和销售,同时采取各种措施确保不安全食品全部被召回。

三、召回信息公布与通知

食品生产者应当通过企业官方网站、电视、报纸等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召回信息,通知销售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和消费相关产品,并说明处理召回产品的具体措施。同时应当及时向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进展情况。

四、召回食品处置与评估

食品生产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或退货等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应当确保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再次危害。同时应当对召回的食品进行评估,以确认安全隐患是否得到有效消除。评估结果应当向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违反食品召回规定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未按照规定履行召回义务的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