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流程及时限

食品召回流程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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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流程及时限

一、召回流程

1.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及时将待召回的食品运输至指定的食品贮存场所,并确保食品在待召回期间存放条件符合规定。

2.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实施召回后,及时将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以及产品的控制和处置情况向所在地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3.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生产者的召回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4. 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并将召回的食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5. 对于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等措施,并记录处理情况。

6.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召回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时限要求

1.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计划,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实施召回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以及产品的控制和处置情况等书面材料。

3.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生产者的召回报告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4.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立即停止经营涉及的食品,并在24小时内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召回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