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最新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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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一、总则

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健康,为确保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和有效实施,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旨在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提升食品生产经营的规范性,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二、食品安全标准

1.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等。

2.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三、食品生产经营

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安全负责。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食品安全监管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交换共享,推进追溯管理统一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全国统一追溯运行管理模式。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的指导;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五、法律责任

1.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2.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