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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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条例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1 许可证和登记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上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基本信息。

1.2 原料采购和储存规范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原料采购和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来源合法。储存的食品原料应当保持清洁、通风良好,确保无霉变、无污染。

1.3 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加工过程卫生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场所的卫生条件符合规定。加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加工后的食品应当经过适当的检验和核对,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4 标签和标识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标签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次、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等信息。特殊食品还应当标明适宜人群、食用方法等。标签上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2.1 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种类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品种和限量标准。未经国家批准的添加剂不得使用。

2.2 添加剂使用限量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限量使用,不得超标。添加剂的具体限量标准由国家制定并发布。

2.3 添加剂使用注意事项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原则,不得影响食品的营养价值和风味。食品添加剂应当在工艺必要的情况下使用,不得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