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条例解读全文

食品安全法条例解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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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条例解读全文

一、食品安全法概述

食品安全法是中国为保障公众食品安全而制定的一部法律,旨在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该法于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二、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同时,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 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 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5.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 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三、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和容器;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保持相关场所的环境整洁;贮存食品的容器应当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等标识。

2.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类及其制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被包装材料污染的食品;超过限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限量的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4. 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