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厨余垃圾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厨余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三、分类投放
1. 厨余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分类投放:(1)易腐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的瓜果皮核、剩菜剩饭等;(2)有害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的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等;(3)可回收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的废纸、废塑料、废玻璃等。
2. 厨余垃圾应当投放在指定的垃圾桶内,不得混投。
3. 厨余垃圾应当按照分类要求进行收集和运输,不得将不同类别的垃圾混装在一起。
四、运输和处理
1. 厨余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和处理。
2. 厨余垃圾的运输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进行,不得沿途撒漏。
3. 厨余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
五、责任和监督
1. 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投放厨余垃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厨余垃圾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3.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厨余垃圾管理不当或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