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餐饮业健康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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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健康法规文件

一、总则

本法规文件旨在规范餐饮业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健康。本法规文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经营资质

1. 从事餐饮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2.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有效期等信息。

3.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三、食品安全标准

1.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所提供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2.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采购、加工、储存、配送等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的来源、加工过程、检验结果、销售去向等信息。

3. 禁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

四、卫生管理

1.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保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符合规定。

2.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检查、指导食品卫生工作。

3.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食品加工、储存、配送等场所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4. 禁止在食品加工、储存、配送等场所内饲养宠物或者其他无关动物。

五、监督检查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餐饮业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2.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网站等渠道,方便消费者对餐饮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4. 禁止拒绝、阻挠或者隐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六、附则

1. 本法规文件所称的“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对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营养性和感官性状等方面的规定。

2. 本法规文件所称的“卫生管理”,是指对食品加工、储存、配送等场所的环境、设备、人员等进行清洁消毒、预防和控制污染等管理措施。

3. 本法规文件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餐饮业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采取措施等行为。